时间:2023-07-01|浏览:183
有些人为了“挖矿”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办法来达到目的……其中,朱某利用他在某公司担任网络运维人员的职务便利,安装了显卡和矿工软件、远程控制软件等,非法控制了25台他人的电脑用于“挖矿”,获得了人民币1.6万元的非法利益。期间,朱某还给同事张某提供了挖矿软件,并指导他使用相同的方式控制其他25台电脑以获取利益。
法院判决结果是,上海崇明法院受理本案后,副院长杨庆堂担任审判长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确认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以被告人朱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说,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以及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正在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虽然目前单纯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尚不属于非法行为,但这种行为不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的社会新风尚,不值得提倡。
而本案的被告人朱某为了追求挖取虚拟币的利润,采取了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侵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触犯刑法,最终被判入狱。这真是得不偿失。
此外,考虑到当前严峻的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为了保障监区被羁押人员的健康安全,并满足正常的刑事审判工作需求,崇明法院与看守所、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采用远程开庭的方式,以安全、高效、圆满的方式完成了本次公开审理。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文字|沈敏伟 图片|王嘉楠 责任编辑|张巧雨
热点:挖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