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浏览:182
案情回顾:2021年11月13日,郑某通过微信商定在刘某处购买TRC20-USDT代币5000个,单价6.26元,总价款31300元。郑某当天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告知了代币的接收平台地址。刘某收到款项后表示会立即发放代币,然而在郑某多次催促下,刘某没有履行义务。由于刘某无法发放代币,于2021年11月15日返还给郑某1300元,但剩下的30000元一直未支付。为此,郑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的3000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法官的说法:双方进行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没有法定的价值,不能在市场上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基于此,承办法官认为,郑某与刘某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是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因此,该交易合同无效,自始无效。郑某因为合同无效而有权要求刘某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郑某自己应该承担利息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郑某30000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并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求制定权利和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虚拟货币交易在司法审判中会得到保护。一旦交易涉及到司法,就会面临公正审判,可能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虚拟货币是一个缺乏正式监管的领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风险,因此需要谨慎警惕各种骗局。
原标题:《【以案说法】买卖“虚拟货币”?当心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潜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