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3|浏览:175
特别在中国,非但比特币,所有虚拟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均非法!
日前监管部门出台的两则通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提出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同时也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新规再次表明监管态度,将过去一段时间市场上没有明确的“灰色地带”进行了厘清,彻底杜绝了炒币者的幻想!
《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并表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就在同一天,央行等十部门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兑换、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通知还明确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以往的政策规范相比有七点不同:
一、直接挑明USDT属于虚拟货币,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为虚拟币提供“定价服务”也属违法,未来会被取缔; 三、虚拟币交易“信息中介”模式,寿终正寝,不再灰色,已归于非法范畴; 四、境外交易所的境内人员,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五、涉虚拟币投资交易的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公序良俗; 六、加密资产概念,将成为“敏感词汇”,在本轮规制中被重点关注; 七、重点打击罪名,由之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逐渐向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类犯罪更迭。
不过,还是不断地有网友问,炒比特币的见过大亏的,但要是买了不卖有亏的吗?
当然有!先别说高位买入的(比特币最高超过6.5万),哪怕在低位买入的,也有大量的人亏了,请提问的网友好好地做一下币圈那些炒币者的功课就知道了,更何况,迄今超过450万个比特币,因丢失密码而永远找不回来了……anyway,gameisover,散了吧……点到为止。
来源:百度
作者:陈思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