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76
据了解,被告人杜某梅等人在2015年至2019年8月期间,先后加入了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的传销组织,而这个组织实际上是以拉人头和收取加入资格费为目的的传销组织。
这个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最多可以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参加者可以通过发展下线来提升自己的级别,从实习业务员升级到业务经理甚至高级业务员。该组织的提成是根据参加者的级别、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数量来计算的。而杜某梅已经达到了最高级别的“老总”。
该传销组织以多个“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是“总裁”,下设“区长”负责管理整个传销组织在无锡地区的工作,并向“总裁”汇报。每个“大家庭”都有大总管和其他职务,如自律总管、能力总管和经晨总管等。通过“家庭会”、“经理会”、“总管会”和“老总会”等形式,传销人员之间进行交流和互通。
2017年12月左右,该传销组织从河北燕郊、河北固安分流至无锡市滨湖区发展。截止案发时,该组织在无锡地区已经形成了以郝某博为总裁、宋某刚为区长、杜某梅和其他人为“大家庭”直接老总,还有数个“大家庭”下面有大总管。传销人员已经达到120人以上,层级达到3级以上。
原审法院认为,这16名被告人通过宣传、管理、培训、组织成员进行传销活动,并以利益引诱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获取计酬或返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些被告人都自愿认罪认罚,因此获得了从宽处罚。
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5年到缓刑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到3000元。
宣判后,刘某锋不服,希望通过二审改判缓刑,因此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的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合理适当,因此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