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08
以销售氨基酸酒等产品为噱头,在全国开设226家门店共计非法集资78亿余元……最近,这起案子在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
8月2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等7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红庆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殷胜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百万元;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等5人被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发还集资参与人。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告人吴红庆先后注册成立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册、媒体、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渠道,大力宣传氨基酸酒、元宝枫系列产品等经营项目,夸大项目的广阔前景和丰厚资金回报,向投资人宣传与公司经营能力不符的各种荣誉,骗取公众信任,在全国范围内开设226家门店作为非法集资点,共计非法集资78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2.3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21.308亿余元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张承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为获取非法利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红庆、殷胜南是主犯;被告人张承竹、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戎锁根、戎瑜、张妮娜、张永忠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