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浏览:192
被告人方某芸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截止案发,其在该组织中发展下线400人以上,非法获利40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方某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通过介绍加入了一个名为“连锁经营销售”的传销组织。他花费69800元购买了21份虚拟“产品”份额,成为主要成员,并开始发展下线。该组织的运作模式是,成员通过购买虚拟“产品”份额,并发展下线来获取利润。方某芸发展了多个下线,并通过他们进一步发展了更多的人员,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体系。
在连锁经营期间,方某芸晋升为高级经理,并在此期间发展了400多个下线,至少分红了400万元。他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立案查处,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
方某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了全案的事实和量刑情节,并对方某芸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