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9|浏览:204
案情简介:
许某系某比特币网络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鹿某经人介绍与许某认识。2019年9月7日、8日,鹿某累计向许某个人的银行账户转款35万元。同年9月26日,双方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约定鹿某租赁许某比特币矿机360天,租金38万元。还约定许某收取矿机维护管理费能够产生收益,协议租赁期限届满次日按鹿某实际支付的租金全额返还,以当日同等价值的交换租赁矿机算力替代履行支付义务。若出现因比特币市场价值、全网算力和电费波动因素致矿机客观盈利不能的情况,许某有权决定矿机开停,租赁期限未满的,自决定开机当日起租赁期限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比特币系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比特币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比特币矿机租赁协议》,原告投资和交易比特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的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律师提醒: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均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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