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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消费返利”风险 谨防利益受损

时间:2023-05-17|浏览:180

防范“消费返利”风险 谨防利益受损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示:

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返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商品溢价收入、会员和加盟商缴纳的费用,多数平台不存在与其承诺回报相匹配的正当实体经济和收益,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

二、资金安全无法保障。一些平台通过线上、线下途径,以“预付消费”“充值”等方式吸收公众和商家资金,大量资金由平台控制,存在转移资金、卷款跑路的风险。

三、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一些平台虚构盈利前景、承诺高额回报,授意或默许会员、加盟商虚构商品交易,直接向平台缴纳一定比例费用,谋取高额返利,平台则通过此方式达到快速吸收公众资金的目的。部分平台还采用传销的手法,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拉人头”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平台及参与人员的上述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的特征。

此类平台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自担,责任自负;参与传销属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请广大公众和商家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利益受损。同时,对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国家政策法规
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警惕披着“区块链”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
防范“消费返利”风险 谨防利益受损
警惕“投资”“理财”项目的非法集资风险
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 “保健品”的风险提示
【两会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成新湘:织密筑牢“防非”安全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答记者问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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