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6|浏览:182
在一起AI陪伴软件侵犯人格权的案例中,原告何某是公众人物,该软件中出现了以他的姓名、肖像为标识的虚拟人物,还允许用户上传大量何某的表情包,制作互动内容调教该虚拟人物。最终,被告软件运营者被判决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这个案例中,法院认为软件运营者未经同意,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侵权。
为避免直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判定为侵权,对产业发展或新商业模式造成过重打击,法理上有“避风港原则”。但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所以被告不能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在另一起涉及具有明显可识别性肖像剪影引发的艺人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对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并提供大量具有明显指向的线索。法院在公平公正的审理后认为,该肖像剪影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对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在内的人格权有了更完整、更体系化、更明确的保护,也将更好地守护虚拟世界的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