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浏览:177
根据《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将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农民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发放按照城镇职工失业后的标准执行。同时,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的缴费期限将按照城镇职工的连续缴费期限计算。对于农民工在政策统一前已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统一后继续缴费的缴费期限将被合并计算。该政策将于2022年6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指导和督促各市州相关部门积极贯彻该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按时足额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费用,确保政策的及时有效落地。同时,将做好新政策的实施和业务衔接工作,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确保农民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实现便利领取和办理手续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