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3|浏览:177
各市、自治州商务局、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经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通过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二、二手车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三、各级商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无场地无设施、跨县区开票、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商务部门应取消其备案资格,并书面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停止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部门发现的,应书面告知同级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五、商务部门应将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按月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依据备案类型发放发票,并按照不同的备案类型实施税收征管。税务部门未接到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已通过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名单的,不得发放《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案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按照上述管理规定执行。
六、我省新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持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的《贵州省二手车交易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情况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手续。未取得市(州)级商务部门审核通过《备案表》的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备案或未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属地商务部门备案所需材料和备案程序 附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条件 附件3:贵州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表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4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