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30|浏览:198
由于双方的委托理财行为违反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而且雷某拒绝向王某结算委托理财的交易结果。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此案告上法院,要求判决王某与雷某口头达成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要求雷某返还理财款79.2万元。雷某辩称,从2019年12月份开始,王某分次向他转账79.2万元,委托他炒比特币。2020年3月开始,比特币价格暴跌,雷某的账户亏损严重,但这期间王某接受了损失,并获得了一些盈利。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雷某不同意返还79.2万元。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雷某在收到王某给予的委托理财款项后,购买了USDT(泰达币),然后用购买的USDT加5-10倍杠杆的方式全部购买了比特币。截至2021年4月13日,雷某账户中仅剩0.0001个比特币,合人民币42.46元。案件中涉及的比特币和USDT都是虚拟货币,不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没有法律地位和货币属性,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王某与雷某之间口头达成的协议涉及比特币交易操作,违反了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被视为无效。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向王某返还委托理财款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