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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非法吸资:虚拟币交易激增

时间:2023-07-02|浏览:193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于2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个决定对原先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对定罪和量刑产生了重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结合,最高法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妥善调整有关定罪和量刑标准。

据介绍,这次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共有十五条,重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方式,明确了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的原则,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还增加了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方式,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此外,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不再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情况,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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