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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不是归属于数据方式的代币票券?针对怎样评定代币票券,2000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有关对超市购物卡性质评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号)中觉得,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九条、《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严禁印刷、开售、选购和应用各种各样代币购物券的通告》的相关要求,“代币票券”一般应具有下列好多个因素:一是具备一定量的额度;二是无期限应用或有一定的运用限期,即在时间段上具备一定的跨距性;三是在一定区域内应用和商品流通,可选购不特殊产品;四不是无记名、不报失。
那麼比特币是不是归属于数据方式的代币票券?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生产和数字化部、中国商业银行监管联合会、证监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协同下发了《有关预防比特币风险性的通告》(青发〔2013〕289号),在其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确立,比特币具备沒有集中化发行方、总产量比较有限、应用不会受到地区限定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尽管比特币被称作“货币”,但因为其并非由货币政府发售,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等货币特性,并非真实含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理应是一种特殊的虚拟物品,不具备与货币等同于的法律法规影响力,不可以且不可做为货币在市場上商品流通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