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9|浏览:156
辩护观点 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或诈骗罪,但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理由是,虚拟财产并非财物,而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根据相关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虚拟货币的价格由发行商确定,不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因此不能自由流通交易,也不属于财物的范畴,不能被视为盗窃罪的对象。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A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成XX钢镚,而XX钢镚可以按照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营产品,且兑换的XX钢镚永久有效。因此,虽然某保险公司的积分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但被告人通过A积分可以立即转化为实际财产利益,因此A积分属于虚拟财产。对于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又是财物的虚拟财产,不能以计算机犯罪特别规定为由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消费积分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畴,可以本案不应定罪处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应认定为侵财型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保险公司客户信息以及购买的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冒用客户身份注册会员获取A积分,并进行非法兑换活动,骗取巨额财物。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消费积分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畴,因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侵犯财产型犯罪处理。目前,各个商家基于区块链发展出了联盟链积分。联盟链积分是指位于积分链上的通证,可以在不同商家间兑换以享受各种产品和服务。那么,这种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联盟链积分与消费积分应当被认定为同类。联盟链积分与消费积分的不同之处在于技术,但效果相同;而且联盟链积分相比消费积分更有优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和难以篡改等特点,可以更好地保护用户利益,避免用户积分被盗刷的情况发生。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财产犯罪的对象包括狭义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1)具有管理可能性;2)具有转移可能性,根据时代科技水平和能力进行判断;3)具有价值性。联盟链积分符合这三个特征,因为积分由用户管理,可以转移,而且具有实际的价值性。虽然联盟链积分是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形式存在,但仍属于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