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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邱某认为法院不应执行其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实际上是对济源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在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风漾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的执行异议,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审查邱某提出的异议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豫900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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