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4|浏览:170
1. 学习、学习再学习 对于曾经从事过金融创业的朋友来说,金融的魔力让人难以抵挡。我相信不管大家在新农业、新工业、消费升级、环保治理等领域寻求突破口,都不会再离开金融。有些朋友甚至试图将金融的理念融入到产品设计中,开发出了各种新颖的“自金融”产品,这些创意十分有创造力。我们也赞同在不同商业模式中加入必要的金融手段,增加企业的活力。 但是在这些创业项目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也是最重要的底线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大家注意,这是绝对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2. 哪些创业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 法律行业之外的朋友可能并不了解,中国属于成文法系统的国家,法律条文提前编纂并公示。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提前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但坏处是需要有权机关或专业人士的解读,否则会出现“明明认识每个字,却不懂真正含义”的情况。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种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以非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以非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以上都是陷阱,请大家小心绕开。
3. 非吸四要件,记牢 并不是所有在第二点罗列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还需要注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和四个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门槛取决于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反过来说,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76条的关键是行政法的确认。如果该行为已经获得行政许可或备案,那么原则上就不构成该罪的基础条件。 关于四个要件,我们可以用“非公不利”这四个字来总结。具体来说,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认定为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使用合法经营等方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称;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是:未公开宣传,只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该罪。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的“亲友”仅指亲属,不包括“朋友”,因为“朋友”的定义在社会上过于宽泛。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