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169
关键词: 比特币不当得利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8日,李某在某科技公司的平台上注册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和银行卡绑定,开始进行比特币交易。某科技公司在BTC.com上为李某分配了一个区块链地址,并且李某在平台上有一个ID号。李某通过平台购买了6.9195个比特币,并在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5月11日期间卖出了13.029个比特币。然而,某科技公司决定对网站进行升级,并回滚了2017年3月10号16点41分之后的交易记录。这导致李某的交易记录中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根据记录,李某在2017年3月11日提现了41305.34元,其中扣除了手续费。某科技公司的员工随后给李某汇款了41305.34元。
裁判要旨: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收益性质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个人因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另一个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如果用户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获得收益,那么就应承担返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李某在注册某科技公司时就已经同意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都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李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41305.34元,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应将这笔款项返还给某科技公司。一审法院支持了某科技公司主张李某退还款项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 一、某科技公司设立交易平台从事比特币交易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要求李某退还款项等于认定了某科技公司进行比特币交易和获利的合法性。 二、《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李某认为,某科技公司设立该平台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因此该服务协议应该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是因为不当得利而引发的争议,应该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不当利益,造成了他人损失,那么应该将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某科技公司因为系统问题,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多充值了5个比特币到李某的账户中,导致李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到了41305.34元。由于李某没有提供获得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证据,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应该将41305.34元返还给某科技公司。 虽然李某上诉主张某科技公司非法设立比特币交易平台,多充值5个比特币是某科技公司自身的过错,应该自己承担后果。然而,某科技公司设立比特币交易平台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李某承担因为缺乏合法依据而获得相应利益而应负的返还责任。因此,李某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借鉴意义: 该案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主体的利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交易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合同效力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当事人应遵守民法下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项目方和投资者常常对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效力存在疑问。然而,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