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浏览:180
在解读这条消息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在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曾经威胁过人民币法律地位的货币,比如美元、港币,甚至是假币。在香港回归之前,深圳的一些地方可以使用港币进行交易。因此,国家制定了三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规定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这些文件规定了人民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即是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可以用来支付公共和个人的全部债务。
而在国外,法币地位的定义与国内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元是美国的法定货币,意味着在美国不能拒绝使用美元进行交易。举例来说,A用美元在美国商店购买水,如果店主B拒绝接受美元,这是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但如果A和B都同意使用日元进行支付,那么在美国这是允许的。因为美元的法律地位是不能拒绝的,它没有排他性。
而人民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基于这个了解,再来看央行的《征求意见稿》,我们会发现,由于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数字货币电子支付)的出现,这份文件需要进行补充。首先是第十九条,该草案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法律依据”。由于DCEP的出现,人民币出现了另一种形态,因此需要在法律中进行补充。
而第二十二条“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继续强调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唯一的流通地位。这条规定强调了在国内所有交易中,只能使用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来计价和结算。
从币圈的角度来看,这条消息实际上影响的是目前正在出圈的USDT(Tether),以及并没有被广泛使用的“人民币稳定币”,比如在国内A向店主B购买水时使用USDT进行支付是违法的。这正是《征求意见稿》中所表达的内容,即强调人民币的法律地位。而与支付流通无关的ICO等方面并没有涉及此份文件中。
(翻译整理自律动BlockBeats对Harry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