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2|浏览:207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中国认为虚拟货币并没有货币属性,也不能虚拟货币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
虽然虚拟货币由于其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在国内仍然存在着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根据94公告和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了分析。虚拟货币的特殊性使得其具有特定的形式和所用技术,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在虚拟货币的取得方面,个人可以通过挖矿、空投、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但金融监管机构不支持这些活动。此外,个人也可以通过支付法定货币或合法出境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
在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方面,个人可以将持有的虚拟货币赠与他人,但需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也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买入虚拟货币,再卖出提现,但此举违反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