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6|浏览:175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佘某某等人知道银行卡将被用于犯罪活动,但仍在自己及他人的身份信息下开办了多家银行账户,如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他们利用这些银行账户为CFEX、LKF等虚拟币诈骗平台提供资金转移帮助,并将部分收益上交给冯某某。
许某某和付某某于2019年1月份和3月份分别参与了这一犯罪行为,并将部分收益上交给佘某某和冯某某。
即使被发现银行卡因涉嫌犯罪被冻结,佘某某等人仍然通过更换银行卡的方式继续进行资金转移,并试图将冻结款项取出。
经调查发现,CFEX、LKF等虚拟币诈骗平台通过高额回报吸引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而对于华洋OTC平台的承兑商来说,他们使用个人账号接收订单,并使用绑定的个人银行卡收取被害人转入的资金。被害人薛某某、乌某某等人将被骗资金转入了佘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
佘某某等人核对订单信息与转入资金一致后确认订单,相应的USDT数字货币即被扣除。然后他们使用被害人转入的资金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数字货币,并将所得的数字货币转移到上家指定的提币地址。最后,他们将提币截图上传至华洋OTC平台,经过平台审核放行后,个人账号内的USDT数字货币即被“冲正”。
这些数字货币最终由华某、金某某、杨某等人进行结算审核,返佣给诈骗公司、代理商和直播间等。
在确认订单和买币的过程中,被告人佘某某、许某某、付某某通过赚取差价方式获得收益。佘某某通过此方式获利超过6万元,向上家冯某某转账超过6万元,向上家指定的沈阳冠恒优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了298,568元。许某某通过此方式获利超过5万元,向上家冯某某转账超过5万元。付某某通过此方式获利超过38,000元,向上家冯某某转账超过55,000元。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佘某某、许某某、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资金转移帮助,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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