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浏览:181
该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的连续3年(36个月)内,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将按照每户每年限额144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其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在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的连续3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如果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满足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的3年要求,仍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直到满3年为止。已经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退役士兵,将不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是对2019-2021年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其限额和定额扣除标准按照国家上限执行,属于顶格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