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4|浏览:212
4月29日,沈阳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沈阳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外地人在沈购房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沈阳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同日,据东莞日报报道,东莞调整更新购房政策,其中非莞户籍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可买首房;新入户居民家庭落户后即可购房。
根据国家统计局《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图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超大、特大城市人口基本情况》,东莞、沈阳分别以城区常住人口数956万和707万位列特大城市。
外地户籍在沈阳购房 不再提供个税或社保证明 沈阳上述通知提到,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沈阳都市圈建设,方便外地人来沈工作生活,解决住房问题,经研究,非沈阳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沈阳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2年内在沈阳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地职工家庭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在沈阳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来源:沈阳市房管局网站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17日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
非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沈阳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同时,上述政策提到,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对沈河区、和平区、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2018年8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明确扩大商品住房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区域扩大为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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