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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虎NFT作品被判侵权,交易平台担责

时间:2023-06-27|浏览:208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NFT作品侵权案。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有用户铸造并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拥有该IP知识产权的原告奇策公司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的该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4000元。

NFT作品侵权知名漫画IP

作品“胖虎打疫苗”。

据悉,“胖虎”(即“我不是胖虎”)是画家马千里创作的知名动漫形象,此前也曾有“元宇宙”平台推出限量联名NFT藏品,原告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

奇策公司指出,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胖虎打疫苗”NFT,售价899元。该NFT数字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在右下角依然带有作者微博水印。

奇策公司表示,NFT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上链,便难以像传统互联网信息一样易于处理。而被告理应尽到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对于在其平台发布的NFT数字作品权属情况应进行初步审核。

奇策公司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帮助侵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原与宙公司辩称自己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需承担责任。同时,事后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

此外,原与宙公司方面还表示,并没有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的义务,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与宙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法院:“权利用尽”原则不适用NFT数字作品交易

“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近来火爆的各种“数字藏品”就是将音乐、图像、视频等数字作品作为一个NFT出售,这样的性质导致NFT作品相较其他互联网作品更难被处理。同时,NFT作为近年来的新兴事物,许多相关政策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而监管与法律问题一直没有定论,而此次案件正是侵权行为中的一个典型。

本案主审法院认为,NFT数字作品铸造、交易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虽然涉案NFT数字作品铸造过程中,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即“复制”行为,但该数字化涉案作品的目的在于以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作品,故该复制行为已经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所吸收。

法院表示,NFT数字作品交易属于新型商业模式,而涉案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院还认为明确了著作权领域的“权利用尽”原则,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并不适用。

律师:避免侵权仍需各方努力,交易信任机制需要悉心维护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南都记者表示,虽然使用区块链技术,NFT可以“铸造”以记录基础物理或数字资产的数字所有权,并构成唯一的真实性证书,“但事实上,NFT可以是伪造的”。

她表示,在NFT平台上上传歌曲、画作等艺术作品的用户可能先上传侵权作品,并将其铸造为假定真实的NFT。“购买者可以很快支付他们认为是真实的NFT,结果却得到了一个赝品”。

肖飒指出:“在NFT中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确保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多项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NFT的作者需要获得嵌入NFT并提供销售的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因此,作为一个在平台上上传作品、出售NFT的创作者,应当确保对上传的对象享有合法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及销售的权利。”

种种机制交错为NFT数字交易带来的特殊性也要求买家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避免侵权风险。肖飒指出,NFT平台上一般会通过专门的协议来对买家对NFT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限制和约束,NFT买家应该在购买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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