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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应出台相应法规:工行王景武建议

时间:2023-07-02|浏览:177

作者:王景武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社会公众对零售支付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隐私性等方面的需求日益提高。不少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紧密跟踪金融科技发展成果,积极探索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态,法定数字货币正从理论走向现实。

2017年末,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研发试验,已基本完成顶层设计、功能研发、系统调试等工作,正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的原则,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试点测试。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组发布《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阐明了人民银行在数字人民币研发上的基本立场,阐释了数字人民币体系的研发背景、目标愿景、设计框架及相关政策考虑。目前,已有“10+1”个试点地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9家运营机构开展了试点工作。

当前,法律法规层面未对数字人民币进行规制,在数字人民币的获取、使用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缺少法律保障。随着数字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亟须立法给予坚实的保障。

一是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白皮书》中数字人民币的定义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以广义账户体系为基础,支持银行账户松耦合功能,与实物人民币等价,具有价值特征和法偿性。根据该定义,数字人民币是人民银行对公众的负债,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但其法偿性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币包括硬币和纸币两种形式,未体现人民币的数字形式。

二是数字人民币运营机制、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数字人民币采用运营机构运作的方式,涉及人民银行、运营机构、参与机构、用户等多方主体,与纸币和硬币的发行完全不同。各机构在数字人民币运营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需要法律或法规进一步明确,以保障数字人民币稳健运营。

三是数字人民币载体的法律地位需要确认。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脱离不了数字人民币钱包,而钱包需要在运营机构开立,钱包体系与账户体系的区别不仅关系到公民使用数字人民币还是使用账户资金的选择,也关系到银行业务的改革创新、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

四是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使用需要明确。数字人民币具有可编程性,其通过加载智能合约来实现,谁有权加载合约、更改合约,以及如何加载、如何更改等需要由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和保障。

五是数字人民币中隐私权保护边界尚需界定。《白皮书》指出数字人民币具有可控匿名性,遵循“小额匿名、大额依法可溯”的原则。数字人民币采用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模式。人民银行可从发行到流通的全链条进行追踪,运营机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流通链条进行追踪,技术上实际不存在匿名的问题,需要法律规制哪些情形下可以使用技术手段对交易进行追溯。

数字人民币关系我国货币体系的变革,也关系着广大人民的权益,需要在法律法规层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建议修改《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偿性,明确数字人民币属于人民币的一种形式。同时需注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还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考虑到数字人民币的使用需要一定载体和技术条件,建议同时对数字人民币的使用进行例外规定,对于特定群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其选择使用及接受纸币或硬币。

二是制定专门的数字人民币法规或规章,明确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制。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 总结人民币试点经验,明确数字人民币各参与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 - 厘清数字人民币钱包的功能及相关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 根据不同身份识别强度对不同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区分,划分其各自功能、使用范围及限额,建立区别于账户体系的钱包体系,体现其独特性和优越性。 - 明确智能合约使用规范。一方面,明确使用主体,保障智能合约加载的普遍性,体现数字人民币的优越性;另一方面,由人民银行制作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标准模板及修改权限和流程,提升智能合约的可获得性,充分保障交易各方权益。 - 明确数字人民币隐私权保护边界。对人民银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及隐私保护义务进行特别要求,只有以国家安全为目的的行为才能使用其掌握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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