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浏览:163
高钰提出,“元宇宙”的法律体系应该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实法律进行重塑和调整,为规范虚拟主体人格提供指引;二是制定保障“元宇宙”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交易、数据和安全等法律规范;三是对“元宇宙”的开发和应用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
高钰表示,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来引导“元宇宙”产业发展的同时,有必要持续讨论其治理模式,并探索前瞻性的监管机制。
高钰建议,加强对“元宇宙”经济活动的监管,对“元宇宙”炒作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市场监管部门应与银行、网信和公安等部门协同合作,不断完善技术监测手段,对打着“元宇宙”旗号进行虚拟货币和虚拟商品交易、兑换的行为实施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
高钰建议,加强对“元宇宙”信息安全的监管。今年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作为“元宇宙”基石的深度合成技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引。她呼吁,持续制定细分场景下大数据的信息安全监管细则,确保技术的善用。
她还建议,加强对“元宇宙”伦理道德的监管和国际协同监管,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在“元宇宙”中的行为进行正向引导,限制其实施不符合其心智发育水平的行为。她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建设工作需要与新产业的发展同步进行。(记者陈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