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191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丘某在聊天软件上认识了网友星星,两人相谈甚欢。星星邀请丘某参与虚拟币交易,通过一家名为“某币网”的虚拟货币平台注册了账户,并绑定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
丘某通过该平台从星星那里收到了一种名为泰达币的虚拟货币(USDT币),然后以高价将泰达币卖给星星的同伙,再将所得的钱从平台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最后,他将提取的现金交给了星星,并按照每次提取现金的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
在帮助星星出售虚拟货币和多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多次被司法冻结,因涉嫌转入犯罪赃款。然而,丘某明知这些钱款的来源不正,却在账户解冻后依然帮助他人套取现金并交给他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并通过虚拟货币平台自行买卖、提现转移赃款的行为,符合刑法中有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特征。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须综合考虑其认知水平、个人经历、客观行为等因素。在本案中,丘某无故接受陌生人的请求帮助提现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是不符合常理的,并且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仍然继续从事该活动,因此可以认定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此外,法院审查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属于犯罪违法所得,并不要求其明确识别到具体的犯罪类型,只需要对款项的来源有一个概括性的认知即可。
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虚拟货币一直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虚拟货币应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且在我国没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通交易。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如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从事。
因此,用户应理性评估虚拟货币的价值,谨慎对待所谓的“炒币”行为,更不要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币换现”的活动。同时,应仔细区分各种虚拟货币,警惕金融诈骗和洗钱等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顺义法院 文字:朱郡臣 编辑:安杨姚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