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159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以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旗号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应该依法从严惩处。
《修改决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以下调整和修改。
《修改决定》重大修改了《解释》原第三条。修改后的《解释》规定了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原来的《解释》区分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修改后的《解释》取消了这种区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是适当提高了第一档入罪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的入罪标准,以便在行政处罚中留出一定的空间。在此基础上,根据数额(数量)入罪标准的五倍,确定了“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根据数额(数量)巨大的十倍,确定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之所以将这样的标准设为十倍,主要是为了避免大量案件集中在第三档量刑,有利于平衡处理案件。
三是增加了“数额+情节”标准。在适当提高入罪标准的同时,为有效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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