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192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其他会员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定价产品和服务,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公告称,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律补偿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交换和虚拟货币交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销售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公告指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不得以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公告强调,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应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控,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水平,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客户宣传和预警教育,积极提示虚拟货币风险。
公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业务场所、业务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分流等服务,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问题线索,为相关调查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为此,公告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损害个人财产和权益。珍惜个人银行账户,防止非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