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7|浏览:179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对电力能源的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每天耗电量超过57500度。此外,生产和交易比特币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存在风险。比特币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矛盾。它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比特币交易合同应视为无效。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带来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为双方在合同无效上都存在过错,所以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搜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