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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风险自负

时间:2023-07-07|浏览:189

1月22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案件认为:
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它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和匿名性等特点。比特币是一种开源程序,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参与者在运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的“挖矿”实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对电力能源的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每天耗电量超过57500度。此外,生产和交易比特币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存在风险。比特币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矛盾。它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因此,比特币交易合同应视为无效。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带来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因为双方在合同无效上都存在过错,所以相关损失后果也应由各方自行承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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