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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传销案,对张某青、耿某刚等1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据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青在临汾市某区组织、领导了一个传销组织,成员包括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等60多人,他们加入了销售北京长寿保健品有限公司的“长寿一宝”产品的传销组织。
这个传销组织以找工作、谈恋爱、旅游为借口,诱骗他人来到临汾市尧都区,并要求参与者缴纳3850元人民币购买一套没有实物的“长寿一宝”产品,以此获得加入资格,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员。购买或推销一定数量的产品后可以晋升为主任、科长、经理,形成了四层层级关系。
该传销组织以发展人员数量为基础,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骗取钱财。截止案发日,该传销组织已在临汾市区建立了五个传销窝点,发展会员超过60人。
其中,张某青已经晋升为经理级别,耿某刚、经某、于某、李某、杨某、卢某、陈某已经晋升为科长级别,徐某、张某、王某已经晋升为主任级别。耿某刚为扶持经理,直接受张某青领导,徐某、经某、于某、李某、王某为五个传销窝点的寝室长,负责管理成员、安排日常生活,组织上课,收取加入费和发放返利款等工作。杨某、卢某、陈某、张某负责授课、租房、收取产品款、协调车站接人等工作。该传销组织涉案金额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青、耿某刚、徐某、于某、李某、王某、经某、陈某、张某、卢某、杨某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产品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和返利依据,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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