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70
根据鹰鉴所报道的处罚书,钱某某和俞某某在成为“宝恒生物”网站会员后,以推销保健品为名,在当地进行传销活动。
2017年7月,钱某某通过楼某霞的介绍,得知可以通过会员推荐,在“宝恒生物”网站注册会员,并通过购买产品激活会员账号,从而推荐下线会员并获得提成奖励。
新注册会员需要在网站商场中购买不同金额的保健食品,分别激活为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
其中,“业绩奖”是指激活会员后,将通过推荐的新会员放置在自己的A、B两个市场中,通过A、B两个市场的对碰,获得A或B市场的业绩提成奖励。具体的提成比例和封顶金额根据不同会员等级有所差异。
另外还有“合作奖”,为三代返利制度,具体奖励比例也有规定。
会员的收益具体是指会员账户上的收益,而实际可提取的现金收益需要扣除重复消费和个人所得税。
钱某某和俞某某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成为高级会员,并开始发展下线会员参与“宝恒生物”的活动。
2017年6月,俞某某与其他会员在嵊州市成立了“嵊州飞鹰工作站”,从事组织、策划活动和推荐产品等工作,发展下线会员。
截至2019年3月8日,钱某某共发展了30名会员,并获得了76100元的违法所得;俞某某发展的会员人数超过200人,层级在3层以上,并多次组织活动和分享案例。由于无法登陆会员账号和查看银行账单流水,俞某某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嵊州市监局认为,钱某某和俞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的传销行为。根据该条例,嵊州市监局责令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各自罚款10万元和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