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192
肖钢认为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一方面要加强对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不能把传统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指标全部拿过来套到它身上。它充分利用科技改动了过去流动性状况。同时要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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