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浏览:184
12月2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特大传销诈骗案件。鹰鉴获悉,一审期间,马某姗、石某胜等14名被告人因分别犯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姗、石某胜、苏某、芦某、杨某、傅某燕、朴某吉、金某镇、洪某芳、李某珂、车某日、李某、王某彦、李某霞组成传销团队。
该传销团队以“国家为重振东北老工业基地,打造中国梦,让老百姓翻身,在东北投放一个项目,并通过推广‘三商法快速组建消费群体与工厂对接,以消费返利模式让参与者暴富,国家计划在社会上投放一万亿资金,用于有关东北振兴项目的投资开发,该项目通过‘秘密渠道筹款,拟于2020年公开发售,周期短回报极其丰厚。”为诱饵,通过各种渠道直接或者间接在社会上拉人头进行宣传从事传销活动。
上述14名被告人先后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吉林省德惠市、四平市、梅河口市、辽源市等地设立窝点招募会员,进一步以“用2年时间,浓缩60年奋斗历程,振兴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推广“欧莱雅事业”、“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中国人际网”、“推广三商法”、“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幌子,以拉人头加入形成梯级会员为手段,对参与者进行宣传灌输,让参与者信以为真后缴纳人民币3260元成为会员,加入“3260”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共分五个等级,最低等级为会员,会员发展2个人以上新会员成为推广员,发展13人以上成为培训员,发展81人以上成为代理员,发展491人以上成为代理商,代理商分为九线,一线至九线。
自己成为代理商按照发展人数,下面代理员每提升一线,自己相应升级一线,直至九线代理商出局。此后不参与该线路的管理和经营。代理商为该传销组织的各自分支的最高领导,负责管理下线人员。
在无任何经营产品的情况下,该传销团伙以发展新人加入才会有直销奖励、差额奖、育成奖、分红为诱惑,通过不断发展会员骗取钱财。由顶级代理商给不同层级的人员按月发放奖金,所发奖金均为连号人民币新钞,谎称该奖金为国库下发,以掩盖“3260”项目的虚假性。
至案发,该传销团队累计发展会员3610人,共骗取入会会员6999220元。马某姗、石某胜分别是该传销团队的顶级代理商,独立管理传销团队,分别非法获利1637724元和975012元。其余各被告人均为代理员或培训员级别,负责协助上级传销人员管理梅河口、辽源等地区的传销窝点。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14名被告人以“用2年时间,浓缩60年奋斗历程,振兴东北三省老工业基地”、推广“欧莱雅事业”、“振兴老东北工业基地”、“中国人际网”、“推广三商法”、“精准扶贫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马某姗、石某胜系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参加者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余各积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从中牟利,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20年9月25日,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石某胜、马某姗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11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余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到1年2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到1千元不等。
宣判后,马某姗、石某胜、苏某、芦某、杨某、傅某燕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本院已经予以纠正,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追缴数额应予变更。
12月28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持一审对各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