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10|浏览:271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主席江帆在接受《道德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修改虚拟货币的处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江帆表示,近年来,由于受到诈骗、敲诈勒索、洗钱以及楼梯等犯罪活动的青睐,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江帆指出,由于虚拟货币与传统财产属性不同,现有的制度规定、侦查措施和财产处置方式无法应对涉案虚拟货币扣押、保管、变现等活动的现实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办案机关处罚涉案虚拟货币的与程序等关键问题语焉不详,一些办案机关迫不得已,往往容易采取高度推定的方式推进涉案财物处罚的工作进程,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涉案货币江帆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捐款、虚拟货币等财产。货币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新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