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浏览:188
该案的原告是丰复久信公司,他们和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进行比特币“挖矿”并支付收益。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一部分比特币收益后就停止支付了。丰复久信公司多次要求支付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研智创公司支付剩余的比特币收益并赔偿损失。丰复久信公司认为,根据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支付的比特币价值为955万美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虚拟货币的生产活动,即通过“挖矿”计算机进行的虚拟货币生产。这种活动耗能大且对环境不利,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法院认为,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了“挖矿”合同,因此该合同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在案件结束后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清理整治比特币“挖矿”项目以及涉及的“矿场”。法院也提醒市场参与者要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并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
总之,此案是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建议清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