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1|浏览:171
该案涉及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给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但中研智创公司只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的收益,并未支付其他收益。因此,丰复久信公司起诉请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丰复久信公司主张,按照起诉时比特币的市场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当支付955万美元的比特币收益。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挖矿”活动消耗能源且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也不利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也存在多重风险,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尽管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存在风险,且有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交易,他们仍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因此,合同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道,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应当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没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易受操控,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因此,社会公众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清理涉及比特币“挖矿”的项目,禁止相关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进行相关“矿场”和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