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浏览:186
虚拟货币但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还是“BTC”,即比特币。
案例情况:张某向李某借款300万元,为了担保借款张某将70枚比特币转入李某的账户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时,李某有权将比特币变卖。但是如果到时候比特币价格攀升,那么多出的部分应当返还张某。
2021年的时候,比特币的价格已经40万人民币左右一枚。还款期限届满,李某如期出售了部分比特币清偿了张某对自己三百万的欠款。张某认为,质押物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负债,因此对于剩下的比特币,李某应当返还给自己。
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诉讼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剩余的比特币。但是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因为两人使用比特币作为质押物,但是根据国家部委文件的精神,一般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流通性”。
个人不认可该判决的正确性。比特币确实不是法定货物,也不具有流通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比特币确实实在在的具有财产属性。并且时至今日,比特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有了足够广泛的交易群体和交易平台,这使得比特币能够迅速变现。人们投资比特币、购买比特币的目的并不是让比特币去直接流通,而是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去投资而已。
故而,用比特币设定抵押跟使用一辆车、一套房设定抵押在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基于财产属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禁止比特币的交易行为,现在仍有虚拟货币交易所在我国境内营业。央行及中央部委发布的文件,只是说要“防范虚拟货币产生的金融风险,严厉打击利用比特币进行的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但是并没有禁止全民投资虚拟货币。
因此,笔者认为,比特币具有极高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质押物质押。基于公平原则,基于不当得利,剩余的比特币也应当返还给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