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2|浏览:283
贺恒扬认为,加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截至2021年底,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过808.51万个,累计交易金额达875.65亿元。数字人民币在确保交易安全性和便捷性、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方面表现出优势。它不仅需要先进技术的支撑,更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刑事法律制度的保障,以适应和规范数字人民币的发行、流通、使用和监管等活动。
与传统货币相比,数字人民币除了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外,还具有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数据分析等功能,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货币管理的限制。一项妨害数字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个法益。例如,伪造或篡改数字人民币不仅侵犯了法定货币的管理秩序和公共信用,还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计算机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国家安全等法益。然而,现行关于法定货币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
目前已经出现了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造假、诈骗、洗钱等案件,有些超出了现有刑法对传统纸质货币犯罪的规制范畴,引发了罪与非罪以及不同罪名之间的问题。例如,2021年11月,河南省新密市公安机关打掉了全国首例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涉及数字人民币与洗钱犯罪的法律关系。这些问题需要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指引。
加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规制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贺恒扬表示,法定数字货币的试点以及网络支付的经验为立法规制奠定了基础。我国的法律解释体系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等,其中立法解释可以对法律文本进行明确或补充,扩大法律文本的效力;司法解释将抽象的、概括的法律规定具体化、明确化。考虑到数字人民币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现有货币概念和属性进行了重建和扩展,在立法规制过程中,可以采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的思路,及时应对和解决数字人民币全面推行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既兼顾刑法的稳定性和发展性,也为打击犯罪与技术革新的关系提供规范指引。
贺恒扬表示:“建议进一步加强法定数字货币的刑法规制。”在保留现有货币犯罪体系结构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颁布立法解释或有关决定,将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发行数字货币、伪造或篡改数字货币、破坏数字货币数据管理系统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可以联合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入罪条件,细化证据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有效应对数字人民币的法律属性变化,解决现有货币犯罪体系规制的困境,为数字人民币的全面推广使用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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