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浏览:191
2020年8月23日,兰某向张某谎称自己从事虚拟币挖矿,拥有大量矿机挖掘以太坊虚拟币,并声称可以帮助张某通过存币生息的方式赚取利息,保证其币不会减少。在获得张某的信任后,兰某骗取了张某价值人民币1124094.55元的417个以太坊虚拟币,并将其全部出售。截至2020年8月26日,兰某总共获得了人民币1153441.39元的款项,其中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12月底,张某要求兰某归还以太坊虚拟币,但兰某编造了需要解仓和等待交割日等借口来拖延时间,后来拒绝与张某联系。
法院认为,兰某虚构了与存币生息和保币相关的事实,隐瞒个人债务状况,并且意图通过处置张某的虚拟币来偿还债务。他骗取了张某的信任,导致张某误解并将虚拟币交给了兰某。后来,兰某将虚拟币出售,并在多次被要求归还虚拟币时编造了理由拒绝归还。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兰某在获取虚拟币前后都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
最终,法院认定兰某犯有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虚拟币诈骗与一般的虚拟币委托理财不同。如虚拟币被诈骗或造成亏损,根据现行政策,民事诉讼可能难以得到支持。而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并详细说明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虚构事实诈骗等情况。在类似虚拟币被诈骗报案时,可以参考上述角度进行申诉。
针对虚拟币委托理财与诈骗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发表自己的看法。
文章来源:币圈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