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5|浏览:193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是朋友关系,平时他们经常在微信聊天。一次,杨某找到张某,并声称有一个项目稳赚不赔。经过了解,张某得知该项目就是通过网络购买虚拟货币“比在币”。张某对虚拟货币一无所知,杨某则说有专业老师指导购买。于是,张某将6500元转账给杨某。杨某帮助张某注册了账户,并将网络平台的账户交给了张某。随后,张某按照微信群中的指导购买了虚拟货币。但后来,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平台关闭,张某购买的虚拟货币无法提现。因此,张某将介绍人杨某起诉至法院。
大荔法院认为,张某明知虚拟货币并投入资金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因此,该交易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于2021年9月2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能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原标题:《警惕虚拟货币陷阱的骗局》 来源:大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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