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浏览:193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得将虚拟货币用于产品和服务的定价,不得涉及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为客户提供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接受虚拟货币或将其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应依法采取相应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和服务,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主动运用多种渠道,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提醒关注虚拟货币的风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一旦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进行调查和侦查工作。
公告还特别指出,虚拟货币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其价格很容易受到操纵,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任何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将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公告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避免参与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以保护个人财产和权益。同时,要保护个人银行账户,不要将其用于虚拟货币账户的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以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公告要求各会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一旦发现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情况,将根据相关规范对其采取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如果涉嫌违法犯罪,将移交相关线索给公安机关。
公告还强调,应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因此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以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来源:北京青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