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浏览:186
中国江苏网10月29日讯,一名花了44万元购买比特币挖矿机但没收到货的人将此事告上法院,询问是否可以维权。10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案件。
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而比特币挖矿机则是一种带有专业“挖矿”芯片的电脑设备,一般使用高性能显卡进行计算工作,因此能耗较大。想要赚取比特币的人被称为“矿工”。通过在比特币挖矿机所使用的开源软件中解算方程式的特解,矿工能够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
去年4月,常某向陈某购买了莱特币挖矿软件和比特币挖矿机,并一共支付了44万元。陈某向货主龚某订购了220台比特币挖矿机,并全额付款。根据协议,龚某应直接将货物发给常某。然而,由于陈某与龚某之间还有未结清的其他债务,龚某选择将这笔货款抵扣之前的债务,并拒绝发货。因此,常某以龚某为被告,陈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某退还货款。
早在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那么,比特币挖矿机交易是否还受到法律保护呢?
工业园区法院认为,与比特币本身不同,涉案的比特币挖矿机是一种用于计算生成比特币的设备,具有财产属性。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买卖比特币挖矿机,因此认定这种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由于常某和龚某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法院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孟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