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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经营不宜仅以非法经营罪评价

时间:2023-07-13|浏览:197

昨晚,有一则新闻引起了虚拟货币相关人员的关注。据某财经媒体报道:“多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下发了一份《通知》,公检法机关正在研究虚拟币交易所和挖矿等相关情况,探索定罪量刑的具体方式,预计会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很多读者私信询问这个消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但是该报道中的“知情人士”的描述和观点,仅供参考,不能对于虚拟货币行业来说,使用“监管”一词有些值得商榷。根据2017年9月4日的公告,我国虚拟货币的发行、运营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行为都是违法的。数字代币行业没有得到政府机构对其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和引导(相比之下,P2P和网贷行业有管理办法和监管体系)。

其次,文中提到的9月24日的通知确实是由十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其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的炒作风险,侧重于维护经济管理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

第三,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是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报道中提到的“公检法机关”发布司法解释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同时,司法解释也不是不加思量就可以给下级机关指导的文件。近年来,一些人批评某些机构利用司法解释的名义行事,几乎每个P2P犯罪案件都会涉及到违反《商业银行法》等罪名,呼吁司法解释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

除非前置法有修改,例如《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订,否则仅凭9月24日的通知无法满足前置法的法律等级要求,虽然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显示了各部门对此的重视,但并没有改变文件的等级,无法认定某种行为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9月24日的通知列举了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的若干罪名和犯罪形式,包括非法经营罪、金融诈骗、洗钱、赌博、非法集资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一些执法人员的经验和观察,过去几年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较多,没收的虚拟币很难在合法渠道上变现;诈骗罪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各地虚拟币案件基本都会涉及到刑法第26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罪名较少,但也有。洗钱类犯罪在今后的几年中将成为重点打击对象,预计刑事立案会增加。售卖高价虚拟矿机和为高净值人群配置虚拟币等行为有可能涉嫌洗钱罪名,请从业人员切勿违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我的态度很明确,根据现有法律,虚拟货币的经营和交易行为没有明确被定性为非法,目前只有部门规章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范。刑法第225条中所要求的“非法”是指违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因此,目前的结论是虚拟货币的经营交易行为不应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然而,如果司法解释将虚拟货币的经营行为和频繁交易“解释”为某一法律的构成要件,正如几乎所有P2P犯罪案件中提到的网贷平台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这将不能为了达到社会防卫的目的而对其进行类推解释,否则将与保护人们的行为预期相矛盾,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需审慎行使,它是国家的重要法律,不能轻易修改。目前,采取取缔、驱逐、定性违法、联合执法和社会政策的综合治理方法,可以逐步有效地遏制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

最后,文章提到在一些相关文章中发现,记者朋友引用了本公号飒姐观点。我们并非“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如果有人真的参与相关立规和司法解释的内部征询意见,基本上都会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我们不支持任何一方,也担心普法文章被断章取义。请记者和读者们不要根据本公号文章中的片段内容做最终分析和决策,如果您使用了我们的观点或将其作为决策依据,请务必与我们核实并告知全局情况。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同时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执法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放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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