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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常某、李某某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
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并投入70000元。如果项目亏损或本金不能回收,三人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予马某某补偿。如果项目顺利运营,马某某将邀请三人到欧洲进行七日游。
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0000元,常某将款项转入崔某某账户,并帮助马某某注册了账户。然而,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禁止提供支付服务给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此后,马某某等人无法打开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使用。
马某某据此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69999元损失。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委托刘某某三人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非法的,因此与此相关的协议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受法律保护。
马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无法使用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所承担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一直持严禁态度。购买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大,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栾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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