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7|浏览:210
附件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内容如下: 一、对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的主体,要加强节能监察和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违规行为依法追责问责。 二、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大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企业,将取消优惠政策并退出电力交易市场,依法处理。 三、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通讯和互联网企业,将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网吧等场所,将依法处置,如停业整顿等。 五、对未经批准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将根据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窃电行为。 六、对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以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将根据相关法规严格处理。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将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利用职务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公职人员,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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