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1|浏览:173
此次缓缴适用于以下行业的单位: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各地不得自行将适用范围扩大至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属于上述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按照企业的办法缓缴。而对于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直到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可在2023年江西省个人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并进行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这期间,企业可以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经缴纳2022年4月、5月三项社保费款的企业,可以顺延缓缴月份两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5月的费款。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停保或关系转移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在补缴费款方面,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要在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将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并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将按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此外,缓缴失业保险费不会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也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也不会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也不会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