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浏览:197
记者了解到,我市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具体整治措施包括:
1. 对于新增投资项目:加强能耗约束,按照新增项目的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淘汰类产业范畴;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数据中心类企业的信用监管,要求企业签署信用承诺书,自愿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向其供电。
2. 对于存量项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杜绝发电企业(尤其是小水电企业)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和提供专线直供电的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对于被列为“淘汰类”企业,增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任何财税支持。
据悉,我市即将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十堰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