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190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众号
案情简介
林某刘某作为借款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元,林某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即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应于收到借款后一年内将该笔借款以人民币的形式返还林某。《借款协议》签订后,林某向刘某指定账户转入3165个以太币。刘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林某人民币1000万元。
因刘某未依约还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林某称借款是以以太币的形式转入刘某指定账户。
刘某辩称,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以太币是“虚拟货币”,交付以太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并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林某与刘某进行以太币交易扰乱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思明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等文件,均明确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