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浏览:179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根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和管理矿机,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中研智创公司则支付管理费用。
根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并购买了矿机。中研智创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将矿机运行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之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丰复久信公司多次要求中研智创公司支付比特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78.1个比特币并赔偿因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而产生的损失。丰复久信公司认为,按照诉讼时比特币的市场交易价格,中研智创公司应当支付955万美元的比特币。
比特币“挖矿”是通过专用计算机获取虚拟货币的活动。比特币的发明者将比特币的数量设定为固定值,需要通过矿机高速运算破解加密拼图来获取比特币。矿机是用来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一般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矿场是指储存这种计算机服务器的地方。由于比特币矿业消耗大量电力,所以矿主们会选择水电资源丰富、能提供廉价能源的地区进行挖矿活动。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这种挖矿活动消耗能源,产生较高的碳排放量,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也不利于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挖矿协议,这个协议应被视为无效,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在宣判后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提供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的反馈,并建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同时,还呼吁排查涉案矿场和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整治。